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5年7月发布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标准将医院污水定义为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GB 18466 — 2005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对于加强医疗机构污水排放的控制和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具有积极的意义。医院污水分为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