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核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1次部务会议于2011年3月24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加强放射性核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核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核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核素与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