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条例第18条规定,对入出境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物品、行李和邮包等建议的卫生措施。审查医学检查证明和任何实验室分析结果。审查疫苗接种或其他预防措施的证明。处理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邮包或骸骨以消除感染或污染源(包括病媒和宿主)。根据新条例第31条的规定,缔约国对申请临时或长期居留的或者需要确定是否存在公共卫生危害的入境人员,要求提供健康证明或者疫苗接种或者其他预防措施的证明。对不能提供有关证明的,可以在尊重人权、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实施创伤性和侵扰性最小的医学检查或者预防接种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