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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入出境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物品、行李和邮包等建议的卫生措施

根据新条例第18条规定,对入出境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物品、行李和邮包等建议的卫生措施。审查医学检查证明和任何实验室分析结果。审查疫苗接种或其他预防措施的证明。处理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邮包或骸骨以消除感染或污染源(包括病媒和宿主)。根据新条例第31条的规定,缔约国对申请临时或长期居留的或者需要确定是否存在公共卫生危害的入境人员,要求提供健康证明或者疫苗接种或者其他预防措施的证明。对不能提供有关证明的,可以在尊重人权、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实施创伤性和侵扰性最小的医学检查或者预防接种或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及应急救援》
书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及应急救援》
栏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及应急救援 > 第七章 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律法规 > 第三节 国际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公约 > 二、《国际卫生条例(2005)》 主要内容
作者:耿文奎 葛宪民
参编:李勇强,徐广保,王红宇,王海涛,韦波
页码:228-229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8-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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