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办法》相比较,条例》对医疗事故鉴定机制的规定更加合理。首先,办法》规定属于单方面提请,即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其次,办法》规定了三级鉴定体制,分别由相应的医疗行政部门主持,这样医疗事故鉴定成了行政管理的一种手段,无法确保为争议的解决提供公正的意见。而《条例》则规定,由负责鉴定的医学会建立专家库,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可以从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法律地位的界定,按《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