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最短不得少于1年,并于调整后15个工作日内由医务处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2 / 3以上成员审议同意,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批,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2 / 3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五、抗菌药物临时采购规定:因特殊治疗需要,需使用《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抗菌药物时,由临床科室向药剂科提出申请,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的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药剂科专业评估后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