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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院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具备的条件及审批程序

医疗单位设置核医学科、室(同位素室),必须配备与其医疗任务相适应的并经核医学技术培训的技术人员。非核医学专业技术人员未经培训,不得从事放射性药品使用工作。申请核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程序如下:根据卫生部会同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局制定颁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验收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环保部门对医疗单位核医学科(或同位素室)进行验收。合格的发给《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各单位凭许可证办理订货手续,无许可证的医疗单位不得临床使用放射性药品。 ......

——《医院管理学.药事管理分册》
书名:《医院管理学.药事管理分册》
栏目:医院管理学.药事管理分册 > 第十六章 特殊管理的药品 > 第六节 放射性药品的管理
作者:吴永佩 张 钧
参编:叶桦,刘良述,刘鸿琴,汤光,许树梧
页码:309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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