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药品的进出口业务,由对外经济贸易部指定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对外贸易的规定办理。进出口放射性药品,应当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同意后,方得办理进出口手续。对于经审核批准的短半衰期放射性核素的药品,在保证安全使用的情况下,可以采取边进口检验,边投入使用的办法。进口检验单位发现药品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当立即通知使用单位停止使用,并报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核工业集团公司。包装必须分内包装和外包装两部分,外包装必须贴有商标、标签、说明书和放射性药品标志,内包装必须贴有标签。图16‐4放射性药品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