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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放射性药品的进出口和包装、运输

放射性药品的进出口业务,由对外经济贸易部指定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对外贸易的规定办理。进出口放射性药品,应当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同意后,方得办理进出口手续。对于经审核批准的短半衰期放射性核素的药品,在保证安全使用的情况下,可以采取边进口检验,边投入使用的办法。进口检验单位发现药品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当立即通知使用单位停止使用,并报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核工业集团公司。包装必须分内包装和外包装两部分,外包装必须贴有商标、标签、说明书和放射性药品标志,内包装必须贴有标签。图16‐4放射性药品标签。 ......

——《医院管理学.药事管理分册》
书名:《医院管理学.药事管理分册》
栏目:医院管理学.药事管理分册 > 第十六章 特殊管理的药品 > 第六节 放射性药品的管理
作者:吴永佩 张 钧
参编:叶桦,刘良述,刘鸿琴,汤光,许树梧
页码:310-311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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