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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五、侵犯患者隐私权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 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布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有些人将住址、电话号码也视为隐私,而有些人则连性史也不视为隐私,在这一点上,医务人员不可以自己的隐私观来类推患者的隐私观念,对在执业活动中获知的患者信息,要以严格保护为原则,以免冒犯患者的隐私禁区。即便发生医疗纠纷,患者或相关人要求复印病历时,也要对严格审核对方的主体身份— — —患者仍生存的,患者本人或由其书面授权的人才有权复印病历。 ......

——《卫生法规》
书名:《卫生法规》
栏目:卫生法规 >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法律制度 > 第二节 过错责任的不完全列举
作者:周嘉 信彬
参编:王东梅,严桂平,赵西巨,刘大华,王东梅
页码:146-147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5-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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