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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香港、澳门地区投资内地医疗机构的条件

根据《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按照《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香港、澳门地区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其投资总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

——《医院管理学.医院法律事务分册》
书名:《医院管理学.医院法律事务分册》
栏目:医院管理学.医院法律事务分册 > 第二章 医疗机构设置相关法律 > 第五节 外国及中国港、澳、台地区投资中国大陆医疗机构
作者:曹荣桂 郑雪倩
参编:高树宽,王农,邓利强,张宝库,王菁
页码:22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1-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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