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按照《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香港、澳门地区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其投资总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