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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一、医 疗 事 故

医疗事故在2002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有明确的界定。按照常理只要一旦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规定进行处理就可以了,不应该再有什么纠纷。条例》第2条对医疗事故已作了明确的界定,指出:“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有时,医务人员可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过失行为,但是并没有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后果,这种情况不能作为医疗事故来处理。 ......

——《眼科临床安全行医指南》
书名:《眼科临床安全行医指南》
栏目:眼科临床安全行医指南 > 第十二章 眼科医患纠纷的预防和处理 > 第二节 眼科医患纠纷种类
作者:李文生
参编:李文生,施颖辉,温俊,吴荣瀚,叶恬恬
页码:388-389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7-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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