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是指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合法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法人。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并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所以,医疗机构作为法人组织,从注册成立时起,就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负有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的义务。同时,还享有以物价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标准收取费用的权利,依法进行内部管理和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教育以及医德教育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