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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勘验、检查笔录的审查判断

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勘验、检查所制成的笔录,一般说来是比较客观的证据,具有很强的证明力。因此,司法人员中在办案过程中很重视勘验、检查笔录。但是,由于犯罪分子犯罪时采用现代化的工具,施展狡诈的伎俩,加之不少勘验、检查人员及制作笔录的人员的业务素质等方面的影响,有时也会出现不科学、不准确的勘验、检查,造成不能反映真实情况的勘验、检查笔录。因此,对勘验、检查笔录,应同其他证据一样,决不可不经审查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当事人、辩护人和代理人认为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有错误时,还有权申请重新勘验、检查,法院也 ......

——《医学证据学》
书名:《医学证据学》
栏目:医学证据学 > 第三篇 医学证据学各论 > 第十八章 勘验、检查笔录
作者:张云德
参编:孙毅,张向东,王宇,孙毅,张云德
页码:256-257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3-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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