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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

指卫生法主体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某种不利后果。如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化妆品罪,违反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罪。违反规定造成病菌种、毒种扩散罪,违反国境卫生检疫罪,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罪,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非法制作、供应血液罪,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操作罪,医 ......

——《医院管理学.概论》
书名:《医院管理学.概论》
栏目:医院管理学.概论 > 第三章 卫生法与医疗机构(医院)管理
作者:曹荣桂
参编:钱信忠,张文康,王陇德,郭子恒,朱庆生
页码:54-55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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