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所说的主要证据不足,是指被告(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本案中,二审法院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七条支持了卫生行政部门处罚决定第一项:“责令停止销售该批红枣”和第二项“立即公告收回所售红枣”,符合《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据《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二条,支持卫生行政部门在管辖范围内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责的权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