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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

本条是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违反禁止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主要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也可能成为职业病诊断争议的当事人。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是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因此,警告、没收、罚款、取消资格的处罚主体是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栏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 第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作者:卞耀武 张怀西 殷大奎 马晓伟
参编:张文康,赵同刚,何永坚,陆应江,苏志
页码:170-172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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