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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

1999年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颁布了《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卫医发[ 1999 ]第6号。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第十二条经治医师给患者实行输血治疗前,应当向患者或其家属告之输血目的、可能发生的输血反应和经血液途径感染疾病的可能性,由医患双方共同签署用血志愿书或输血治疗同意书。具备交叉配血及快速诊断方法检验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的条件。对直接责任人,由医疗机构及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酌情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输血免疫血液学实验技术》
书名:《输血免疫血液学实验技术》
栏目:输血免疫血液学实验技术 > 第十五章 免疫血液学实验室的行政管理 > 第一节 临床输血的方针与政策
作者:刘景汉 兰炯采
参编:
页码:322-323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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