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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卫生行政复议

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卫生复议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卫生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审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 ......

——《医院管理学.概论》
书名:《医院管理学.概论》
栏目:医院管理学.概论 > 第三章 卫生法与医疗机构(医院)管理 > 第三节 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
作者:曹荣桂
参编:钱信忠,张文康,王陇德,郭子恒,朱庆生
页码:56-58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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