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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医疗注意义务的渊源

医疗机构、医生在医疗行为中应当负担的注意义务是确定医疗过失的基础与基准。所以,我们需要分析判断医疗过失的法源依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很明显,由于甲状腺的重要功能,为了避免对病人造成痛苦,按照临床习惯,甲状腺完全切除前,应该有病理诊断报告,确诊恶性肿瘤才能将甲状腺全切除,该案例医师在没有病理结果的情况下,将甲状腺全部切除,违反医疗职业习惯,应该承担过失责任。 ......

——《医疗过失民事责任》
书名:《医疗过失民事责任》
栏目:医疗过失民事责任 > 第三章 医疗过失论 > 第二节 医疗注意义务
作者:刘国祥
参编:
页码:110275-512018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8-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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