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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五、妊娠合并心脏病的处理

妊娠合并心脏病处理原则:加强早孕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妊娠,密切监测心功能变化,积极防治心力衰竭。不论何种心脏病,病变较重,心功能Ⅲ级以上或有心力衰竭史者不宜妊娠。中止妊娠手术前要改善心功能,控制心率在70次/min~80次/min(安静情况下)左右,手术操作轻柔,采用宫颈管局麻,以免由于扩宫和负压吸引刺激副交感神经引起心动过缓,心脏骤停,即所谓人工流产综合征。若妊娠已超过4月,要采取引产术,但其危险性并不亚于继续妊娠和分娩,此时可与内科医生配合用药物控制心力衰竭,让其继续妊娠和分娩。如果内科治疗无效,心力衰 ......

——《心血管病学》
书名:《心血管病学》
栏目:心血管病学 > 第十四章 其他系统疾病对心脏的影响 > 第六节 心脏病与妊娠
作者:马爱群 胡大一
参编:牛小麟,惠汝太,马爱群,牛小麟,刘治全
页码:806-807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5-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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