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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第七节 过期妊娠

凡平素月经周期规则,妊娠期达到或超过42周(294天)尚未临产者为过期妊娠(postermpregnancy)。关于过期妊娠的认识在60年代以前人们的观点并不一致,有位著名的妇产科专家Broune曾在60年代初的一次讨论会上说了这样一段话:“在海德公园里的苹果树是最能说明问题了,过了苹果成熟季节以后,您仍然可以看到苹果树上还挂着稀稀落落的几个已经干瘪了的苹果。由于过期妊娠与足月妊娠的围生儿死亡率、胎儿窘迫率、羊水污染率、产程延长的发生率、剖宫产率以及新生儿神经损伤等并发症的显然不同,在60年代后,人们对过 ......

——《新编妇产科疾病诊疗学》
书名:《新编妇产科疾病诊疗学》
栏目:新编妇产科疾病诊疗学 > 产科篇 > 第五章 病理妊娠
作者:刘元姣曹来英
参编:张元珍,程冀平,邹丽,李翠兰,张蔚
页码:205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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