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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蒋晓峰用尖刀刺伤了两名同学,又扎进了关某的胸部,关某心脏及左肺被刺伤,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赫某被蒋晓峰持刀刺伤头部、赵某被刺伤左上肢,经鉴定,二人均属轻微伤,故意伤害罪名成立。北京市一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晓峰持械行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一方对案件结果的发生有一定过错,且蒋晓峰的亲属能主动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故对蒋晓峰酌情予从轻处罚,判处14年有期徒刑。 ......

——《大学生犯罪与干预》
书名:《大学生犯罪与干预》
栏目:大学生犯罪与干预 > 第六章 大学生侵犯生命罪 > 第三节 大学生故意伤害罪
作者:王明旭 李兴民
参编:
页码:218-219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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