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家庭暴力”界定不明确、不全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家庭暴力’,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列举的规定远不能穷尽DV的方式,而“其他手段”和“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规定又过于模糊。对于配套服务设施未有规定:中国专门的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总体上看更像一个总则或者通则的内容,具有宣告或者呼吁的性质,过于笼统,缺乏实际操作的可能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