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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三)法律责任

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 《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劣药而使用或者销售,符合本解释第三条规定标准的,以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等 ......

——《卫生法规》
书名:《卫生法规》
栏目:卫生法规 > 第三章 药品管理法律制度 > 第三节 药品管理的法律规定 > 六、禁止生产和销售假药、劣药
作者:周嘉 信彬
参编:王东梅,严桂平,赵西巨,刘大华,王东梅
页码:86-88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5-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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