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22日,C市两名卫生监督员到某箱包厂监督检查,检查发现该厂所有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操作工均未进行健康检查,卫生监督员当场出具《监督意见书》要求该厂于2007年6月22日前组织所有危害作业岗位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6月26日,卫生监督员再次到该企业检查,发现其仍不能提供× × ×等四名危害作业岗位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条第七项、《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罚款人民币三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