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第二百三十九条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