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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

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如尘肺诊断、职业中毒诊断、职业性物理因素损伤疾病的诊断、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诊断及职业性放射病的诊断等。2 ﹒为了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对本条所列因素依法进行综合分析后,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疾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为了保证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诊断科学、客观、公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栏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 第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作者:卞耀武 张怀西 殷大奎 马晓伟
参编:张文康,赵同刚,何永坚,陆应江,苏志
页码:89-93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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