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某孕妇曾有4次流产经历,2005年11月再次妊娠,在该市某医疗机构定期进行孕早期、孕中期产前检查(包括超声检查),检查结果均提示正常,2006年7月,该孕妇剖宫产下一名缺失左臂的男婴,婴儿家长将该医疗机构告上法庭。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认为:该医疗机构忽视孕妇的既往病史,并未对其进行系统的产前诊断,违反了相应规范,存在医疗过错,但考虑到超声检查可能出现误差,确定该医疗机构应按95%的责任比例对原告相关损失予以赔偿。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转诊来的可疑病例以及产前筛查出的高危孕妇,应在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