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4日,某民营医院为了稳定且便于协调管理劳动关系,与该民营医院的工会组织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各种福利待遇等事项签订了集体合同,该集体合同为期限为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其中,集体合同规定职工的月工资在1400~1500元之间,2006年12月20日,双方将集体合同提交当地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后在劳动合同执行过程中,部分职工认为劳动合同规定的约定报酬过低,并认为医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双方之间的劳动报酬的发放应当依据集体合同的标准执行,因协商不成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