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地方病,消除其对人民群众健康的危害,保障和促进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地方病防治与脱贫致富相结合,将地方病防治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订防治规划,保证资金投入,并积极组织实施。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地方病防治工作。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地方病防治措施,组织群众开展地方病防治工作。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效措施,鼓励和支持各级各类科研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