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邓× ×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又称“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因年龄、精神状态、健康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其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比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减弱,处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与无刑事责任能力之间的一种情况。同时,为了有利于对邓× ×的教育改造,减少其与外界不法分子的接触,二审法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交由其监护人加强管束和监督,也是适当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