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8月6日,某市卫生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市区某药店正在经营的“名模1号”胶囊系快速瘦身的减肥食品,却无卫生部批准的保健食品文号,希望予以查处。8月16日,市卫生局三名卫生执法人员对该药店再次进行检查,发现该店仍在销售“名模1号”胶囊,并发现该店同时还在经营丽人红阿胶胶囊、贝贝开胃宝营养液、冰糖燕窝、脑白金等食品,卫生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拍摄了现场照片后,制作了现场卫生监督意见书。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使这起由现场卫生监督意见书引发的二审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