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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审能力和作证能力

受审能力是指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理解自己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地位、权利,能否理解诉讼过程的含义,能否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能力。受审能力与刑事责任能力不同,受审能力主要研究被鉴定人刑事诉讼时的精神状态对其理解诉讼性质及可能后果,以及合理与辩护人合作并选择合理辩护策略的影响,责任能力则主要研究案发时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对其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影响。正是因为对受审能力鉴定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故在法医精神病学鉴定实践中很少提出和鉴定受审能力,偶尔还会出现政法部门先提出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然后再提出受审能 ......

——《人格障碍》
书名:《人格障碍》
栏目:人格障碍 > 第十四章 法律问题 > 第五节 人格障碍的法律能力评定
作者:王 伟
参编:刘新民,王小平,张志珺,蔡芳芳,曹枫林
页码:223-225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9-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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