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维持疗法是指用于延长生命而不能使根本的医学状况逆转的任何一种治疗方法。包括(但不局限于此)机械通气、肾透析、化疗、抗生素及人工营养等治疗方法。在这方面,伦理学的问题是: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或接受患者拒绝生命维持疗法的要求?就是连体婴儿尽管他们生命功能不一样,但是我们要不要认定它的生命价值,如果认定生命的话,能不能用小的生命换取大的生命,这在宪法价值观上、在法律价值观上容易引起冲突,毕竟连体婴儿也有长大成人的,也有结婚生小孩的,并不是所有连体婴儿都要死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