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5年6月1日《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施行以前,为保障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保护人体健康,根据《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疫苗流通的途径是从疫苗生产厂家或疫苗批发企业到省级防疫站,然后由省级防疫站配送至市级防疫站,市级防疫站再配送至县、区级防疫站,然后由县、区级防疫站配送至各接种点(包括诊所和社区接种点)。接种单位应当根据预防接种工作的需要,制定第二类疫苗的购进计划,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