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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三十九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二、为了加强职业病诊断及诊断管理工作,1984年卫生部颁发了《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规定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地、州、盟)级职业病防治机构或由上述级别的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单位及国务院各工业交通部门(总公司)。据统计,全国目前共有各级各类职业病诊断机构及诊断组织708个,其中省级诊断机构和组织86个,设区的市级620个和2个县级尘肺诊断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栏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 第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作者:卞耀武 张怀西 殷大奎 马晓伟
参编:张文康,赵同刚,何永坚,陆应江,苏志
页码:84-86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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