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 三条规定,普通食品、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可以食用的原料和辅料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和辅料可作为保健食品的原料和辅料。物品名单如下: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小蓟、山药、山楂、马齿苋、乌梢蛇、乌梅、木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龙眼肉(桂圆)、决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7 ﹒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品种也可作为保健食品的原料,但是需按照有关规定提供该原料相应的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试验报告及相关的食用安全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