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病人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三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病人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病人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第六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病人损害的,病人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病人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