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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四、四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 ﹒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6 ﹒口周及颜面软组织轻度损伤。8 ﹒组织、器官轻度损伤,行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10 ﹒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13 ﹒体腔遗留异物已包裹,无需手术取出,无功能障碍。15 ﹒剖宫产术引起胎儿损伤。16 ﹒产后胎盘残留引起大出血,无其他并发症。 ......

——《眼科临床安全行医指南》
书名:《眼科临床安全行医指南》
栏目:眼科临床安全行医指南 > 第十五章 眼科临床医疗活动与法律法规 > 第六节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作者:李文生
参编:李文生,施颖辉,温俊,吴荣瀚,叶恬恬
页码:558-559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7-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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