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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第二部分 门(急)诊病历书写要求及内容

第十一条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诊病历首页(门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第十二条门(急)诊病历首页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对收入急诊观察室的患者,应当书写留观期间的观察记录。 ......

——《眼科临床安全行医指南》
书名:《眼科临床安全行医指南》
栏目:眼科临床安全行医指南 > 第十五章 眼科临床医疗活动与法律法规 > 第七节 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
作者:李文生
参编:李文生,施颖辉,温俊,吴荣瀚,叶恬恬
页码:560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7-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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