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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第五部分 罚 则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护士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履行又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眼科临床安全行医指南》
书名:《眼科临床安全行医指南》
栏目:眼科临床安全行医指南 > 第十五章 眼科临床医疗活动与法律法规 >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作者:李文生
参编:李文生,施颖辉,温俊,吴荣瀚,叶恬恬
页码:543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7-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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