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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第四部分 执 业

第十九条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护理专业在校生或毕业生进行专业实习,以及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进行临床实践的,必须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在护士的指导下进行。第二十条护理员只能在护士的指导下从事临床生活护理工作。第二十五条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群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护士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医疗救护和预防保健工作。第二十六条护士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

——《眼科临床安全行医指南》
书名:《眼科临床安全行医指南》
栏目:眼科临床安全行医指南 > 第十五章 眼科临床医疗活动与法律法规 >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作者:李文生
参编:李文生,施颖辉,温俊,吴荣瀚,叶恬恬
页码:542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7-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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