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实习期间,由各院(系)负责定期组织实习教学检查。教学检查小组由学校副教授以上专职教师、教学(实习)基地的兼职教师、院(系)教学管理人员、学生处和年级老师组成。教学检查的时间、内容和方法由各院(系)自定,并通报学校有关单位,以便予以支持和配合。第十六条实行以出科考试和毕业实习成绩评定相结合的方法检测实习情况。第二十一条由教务处负责定期组织全校教学(实习)基地综合评估,为加强基地建设和管理提供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