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以此医疗行为为原因的损害赔偿或因医疗过错造成的损害赔偿。在此类证明中,医疗机构对因果关系的证明,必须是以成熟的医学经验为基础的、全面的、经可靠科学证明的依据。而对非医疗过错造成的损害结果的证明,则必须是以已有成熟技术为基础的,符合医疗技术的基本规范的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