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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内部审计机构权限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预算、财务决算、会计报表及有关文件、资料.参加本单位基建、设备购置、财务、对外投资等相关会议,主持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对与审计有关的问题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予以暂时封存。第十八条本部门、本单位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处罚权。 ......

——《中国卫生年鉴.2007》
书名:《中国卫生年鉴.2007》
栏目:中国卫生年鉴.2007 > 政策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1 号) > 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作者:尹 力 胡国臣
参编:高强,王陇德,蒋作君,佘靖,黄洁夫
页码:134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7-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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