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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前,应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组成审计组,并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被审计对象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送交审计组。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必要的项目实施后续审计。第二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完整的审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

——《中国卫生年鉴.2007》
书名:《中国卫生年鉴.2007》
栏目:中国卫生年鉴.2007 > 政策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1 号) > 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作者:尹 力 胡国臣
参编:高强,王陇德,蒋作君,佘靖,黄洁夫
页码:134-135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7-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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