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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发现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的医疗机构不具备开展某医疗美容项目的条件和能力,应及时通知该机构停止开展该医疗美容项目。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全国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培训系列教材美容主诊医师培训大纲与方案》
书名:《全国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培训系列教材美容主诊医师培训大纲与方案》
栏目:全国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培训系列教材美容主诊医师培训大纲与方案 > Ⅻ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作者:全国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培训系列教材编委会
参编:王志军,刘宁,刘玮,刘林嶓,刘洪
页码:100-101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1-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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