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开始,家住皇姑区的王丽到位于和平区的某医院口腔门诊治疗。6、8颗牙进行根管治疗。事后,王丽觉得左下牙齿疼痛难忍,在中国医科大学口腔医院被确认为“左下第6颗牙根管内1 / 3有异物,根管异物很难取出”。随后,经过该医院医生努力,已将一处断针取出,可仍有一处“滞留”在根管内。2005年2月份,王丽将某医院告到法院,请求判令医院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万元。法院依法判决医院赔偿患者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1200余元。关于患者今后继续治疗的费用问题,原告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