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审判了一起医疗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15万余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共计17万余元。原告岳某因右侧面神经鞘瘤在被告安阳市某医院行切除术,术后造成原告出现口角向左偏斜加重,右眼睑不能完全闭合,经专家会诊为右侧面神经损伤。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因患右侧腮腺神经鞘瘤入住被告医院并进行手术治疗。该治疗行为致使原告右侧面神经损伤导致其右侧面瘫,构成六级伤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