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接群众举报,称市中区某食品饮料厂使用废旧回收塑料瓶灌装饮料、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市卫生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条、第五十四条予以答辩:食品卫生法规范的是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该食品饮料厂120件产品虽未进入流通领域,但依据第五十四条解释,其行为应属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按照食品卫生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适用法律错误(卫生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引用的《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十二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具体化的7种情形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