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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

第十一条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按照下列分工,分别由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和有关单位负责。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公厕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第十二条新建的公厕应当以水冲式厕所为主。第十三条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第十五条对于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依照本章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改造或者重建,但在拆除重建时应当先建临时公厕。第十七条城市公厕产权单位 ......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指导手册》
书名:《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指导手册》
栏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指导手册 > 三、市容环境卫生 > 【附件】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1990年建设部令第9 号)
作者: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参编:于群,王健,王欢,王桂勋,尹杰
页码:51-52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6-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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